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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琳
來源:法治揚帆(ID:fazhiyangfan)
并非所有主體提供的擔保都是有效的,在接受擔保時應當特別注意。《擔保制度解釋》在原《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擔保法解釋》”)的基礎上,對這類主體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擔保法》 | 《擔保制度解釋》 |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 第五條 機關法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六條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擔保法解釋》 | |
第三條 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處理。 |
【解讀】:
1.機關法人不得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稉V贫冉忉尅吩诖嘶A上,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機關法人原則上不能提供擔保,這里既包括物的擔保,也包括保證,其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項目中,出現了大量的地方政府為投資人提供擔保的情形,此種擔保均為無效。
例外: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機關法人依然可以提供擔保。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提供擔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于其能否作為擔保人此前并無明確規(guī)定,此次《擔保制度解釋》明確將其納入不得提供擔保的主體范圍之內。
例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但并不意味著其可以隨便提供擔保,必須滿足經過“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因此,在接受此類村民委員會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其提供擔保事項經過民主程序討論通過的相關證明。
3.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不得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擔保制度解釋》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其簽訂的擔保合同無效。此處的擔保包括物的擔保,也包括保證。需要明確的是,這類主體強調的是“以公益為目的”、“非營利性”,一般只有登記為“非營利性”的機構才不可以提供擔保,營利性的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機構提供的擔保仍然是有效的。
例外:并非所有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養(yǎng)老機構都不能提供擔保,這類機構提供的擔保在以下兩類情況下依然是有效的:
(1)《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為避免理解上的偏差,《擔保制度解釋》明確“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這兩種方式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范疇。
(2)以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養(yǎng)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的擔保物權有效。但具體哪些是屬于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予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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