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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所謂的股權原值就是股權計稅成本。齊精智律師提示在自然人轉讓股權時,(轉讓收入﹣股權原值)×20%=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但股權原值并不等于股權所對應的注冊資本。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股東認繳出資≠股權原值
1、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權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4.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2、《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個人股東資本未繳足部分不得計入股權計稅成本。
二、股東實繳出資=股權原值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股權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一)初始投資股權原值,是自然人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約定向被投資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包括:1.自然人股東在初始投資、增資擴股時,實際投入被投資企業(yè)計入“實收資本(股本)”的金額。
三、股棟實繳出資+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的金額=股權原值
自然人出資或者增資時,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的金額,在股權轉讓時也計入股權原值。
1、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 自然人股東取得的
股權原值,按照以下方法確定:(一)初始投資股權原值,是自然人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約定向被投資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包括:2.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的金額。
2、《陜西省地方稅務局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股權計稅成本是指自然人股東投資入股時按章程、合同、協議約定向企業(yè)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持有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及相關稅費。
自然人股東取得股權的計稅成本,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股東初始投資取得股權的計稅成本,是股東按章程或者投資合同、協議約定向企業(yè)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包括自然人股東在初始投資、增資擴股時實際投入企業(yè)的計入“實收資本”(股本)的金額,實際出資額大于約定份額而計入“資本公積——資本(股本)溢價”的金額,以及債轉股過程中債權人實際交換對價大于“實收資本”、“股本”而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等。個人股東資本未繳足部分不得計入股權計稅成本。
四、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前,轉增額不計入股權計稅成本。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被投資企業(yè)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綜上,工商登記注冊資本≠股權轉讓計稅成本。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yè)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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